1、原招標文件中第十點服務要求第3點與第4點書面表述存在沖突;
2、原招標文件附件1:各項目采購財產一切險項目用戶需求書中第二點采購內容第(三)點與第(四)點書面表述存在沖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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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刪除原招標文件中第十點服務要求第4點(每次事故免賠額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%);及原招標文件附件1:各項目采購財產一切險項目用戶需求書中第二點采購內容第(四)點;不再設置任何免賠額。
2、原招標文件中第十點服務要求第3點、原招標文件附件1:各項目采購財產一切險項目用戶需求書中第二點采購內容第(三)點:“被保險標的項目發(fā)生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時,保險公司應按實際損失金額的100%賠付,不扣除任何免賠額或其他費用。賠付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(如洪水、地震)、意外事故(如火災、爆炸)等保險責任內風險導致的直接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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